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英检刑诉〔2020〕1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80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广东省英德市连江口镇,现住广东省英德市连江口镇**村委会**组。因赌博于2012年5月1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分局龙洞派出所行政拘留五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8年9月14日被英德市公安局罚款2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5月21日被英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英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06日,被告人雷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X407线英城往连江口镇方向行驶。18时45分许,当雷某某行驶至X407线广东省英德市连江口镇下步村委会路段时与相对方向由钟某某驾驶的粤R7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R9***挂)发生碰撞,造成雷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雷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经委托广东正义司法鉴定所对雷某某的血样进行酒精含量检验鉴定,结果为249.4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雷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6.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雷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雷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且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巫飞燕
2020年9月2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光盘。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量刑建议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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