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一部(公诉)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123199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甘肃省金塔县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金塔县**镇**村**组**号,住址同上。2015年11月8日,因盗窃被金塔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不执行拘留);2019年3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金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9年1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9日被金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提请本院批准逮捕,同年8月2日被金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撤回逮捕。
本案由金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13日6时许,被告人雷某某到金塔县解放路新雅印刷有限公司门前人行道上,盗窃杨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绿色金元牌三轮摩托车,并将该三轮摩托车藏匿起来供自己使用,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被盗三轮摩托车价格为1800元。
2、2020年6月16日13时许,被告人雷某某到金塔县金塔镇上杰村4组72号门前,盗窃黄某某停放在该房屋门前的一辆黑绿色铃木牌弯梁摩托车,后将该弯梁摩托车卖给收废品的路人。经鉴定,该弯梁摩托车价格为500元。
3、2020年7月8日3时许,被告人雷某某驾驶盗窃来的三轮摩托车窜至金塔县国税局门前南侧松树下,盗窃刘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隆鑫牌两轮摩托车,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该两轮摩托车价格为150元;后被告人雷某某窜至金塔县幼儿园门口西侧异特阁食府门前,盗窃杜某停放在该店门前的一辆红色力之星牌两轮摩托车,后以150元的价格卖给收废品的路人。经鉴定该辆摩托车价格为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被害人(失主)陈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应认定为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被盗的财物已返还给失主,但雷某某系有前科人员,2019年3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金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综合以上因素,建议对犯罪嫌疑人雷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晓英
2020年9月25日
附:1.被告人雷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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