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雷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0219********,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韩城市,现住韩城市**镇**村*组,系**镇**村*组组长,农民。2015年5月19日因涉嫌盗伐林木罪被渭南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依法取保候审,2016年6月21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薛正贤、陈文庆涉嫌盗伐林木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雷某某以组长身份组织韩城市**镇**村*组村民于2013年2月25日召开会议研究处理黄河滩地的树木,该小组村民基于移民前的认识错误认为韩城市龙门镇黄河滩林皋段原**村*组老宅基地杨树林所属土地该村民集体所有,并决定将该林木砍伐掉恢复使用该土地.2013年5月18日至19日期间,被告人雷某某指使薛某某(不起诉)砍伐林木,薛某某雇佣陈某某(不起诉),陈某某组织解某某、陈某甲等人,利用油锯盗伐薛某某杨树694株,造材2419根,折合立木蓄积147.49立方米,经韩城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52730元。
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立案决定书、扣押清单、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及辨认、价格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示意图、作案工具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系韩城市**镇**村*组的主要负责人,盗伐他人林木147.49立方米,数量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对被告人雷某某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依法予以判处。
此致
韩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永刚
2017年9月20日
附:
1.被告人雷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韩城市韩城市**镇**村*组;
2.案卷材料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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