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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某滥伐林木案)_武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51975********,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住武宣县**镇**村民委**村**队**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9月6日被武宣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宣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初,被告人雷某某以30000元的价格购买了蒙某某种植在本村“楞映”(地名)的尾叶桉树,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将所购买的尾叶桉树全部砍伐出售。经武宣县森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对砍伐现场进行调查鉴定:被采伐树种为尾叶桉,林木被采伐面积为5.40亩,蓄积量为56.502立方米,出材量为43.740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宣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韦威墩

2020年5月12

附件:

 1、被告人雷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址:武宣县**镇**村民委**村**队**号,联系电话:1587825****

2、作案工具油锯一台随案移送。

3、案卷材料一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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