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江检刑检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211969********,壮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南宁市江南区**镇**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公安局直属一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公安局直属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0日至24日,被告人雷某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他人到位于广西****林场**分场**站**林班**小班和**小班砍伐林木。2019年6月26日,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到现场帮忙拉桉木时被公安人员查获。2019年7月12日雷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经查,上述林木是雷某某向黄某丁购买。经鉴定,被砍伐林木树种为巨尾桉,采伐面积0.27公顷(4.05亩),采伐的林木蓄积量为33.8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到案情况说明、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调取证据的函、证明、山界林权证、现场检测报告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照片、发还清单、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樊某某、黄某丁、潘某某、黄某丙、黄某甲、黄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调查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情况分析报告、现场勘验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辨认现场笔录、现场指认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违反森林法规,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春华
2020年4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雷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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