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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某滥发林木案)_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益资检公诉刑诉〔2020〕199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321195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益阳市资阳区**乡**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19年11月6日由益阳市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7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7月20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3年8月,益阳**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华公司”)从益阳市资阳区张家塞乡水利修防会处获取葛公咀大堤外洲摊皮家围子一处林地的使用权,开始种植树木。2013年,森华公司因该处林地地势低洼,长期水淹严重,未将该地纳入公司的第二批造林规划。被告人雷某某作为公司的护林员得知上述情况后于2013年自行购买杨树树苗种植于皮家围子,并进行后期抚育管理。2019年9月17日至19日,被告人雷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人员将其种植的杨树进行砍伐并部分售卖给他人。后益阳市资阳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现场调查并鉴定,伐倒林木为杨树,一般商品林,胸径六公分以上的株数为2473株,总蓄积量370.55m3。

2019年11月6日,被告人雷某某接益阳市森林公安局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益阳市森林公安局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雷某某上缴违法所得84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资料、扣押清单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童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勘验笔录;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雷某某具有自首、退赃等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雷某某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晶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雷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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