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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某滥用职权案)_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高检一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于山西省晋中市,身份证号码:1306351965********,汉族,大学文化,群众,2009年7月至2016年11月任蠡县公安局**派出所三级警长,2016年11月至2018年7月任蠡县看守所三级警长,2018年7月至今任蠡县公安局**派出所三级警长,户籍地:山西省晋中市灵石县,现住蠡县**小区。因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20年5月8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高阳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5月18日,经本院决定,由高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高阳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于2020年5月6日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滥用职权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0月26日22时许,蠡县崔氏家族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宋某甲(已判决)、宋某乙(已起诉)、崔某甲(已判决)、崔某某(已判决)等人与宁某某(已判决)、刘某某等人相约在蠡县工业园区**公司路口打架,后双方纠集多人在约定地点聚众斗殴,造成刘某某轻伤,宁某某、王某某轻微伤。被告人雷某某为该起案件的承办人。

被告人雷某某在办理该案过程中未将参与聚众斗殴的宁某某等人确定为犯罪嫌疑人,在对宋某甲、宋某乙、崔某甲、崔某某等人抓捕未果的情况下,未对其采取上网追逃措施,也未对案件做进一步侦查,2016年11月份被告人雷某某调离蠡县公安局**派出所时未与接替其工作的李某某进行工作上的交接,该案一直被搁置未处理。案件被搁置期间,宋某甲、宋某乙、崔某甲、崔某某等人又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崔氏家族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违法犯罪行为未受到及时追究,导致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势力逐步发展壮大,在当地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

在查办崔氏家族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犯罪活动过程中,蠡县公安局于2018年6月20日将崔某某、崔某甲抓获,“6.28”专案组成立后,于2018年7月4日将宋某甲抓获。2019年2月1日高阳县人民法院认定宋某甲、崔某甲、崔某某构成聚众斗殴罪。宁某某、吴某某分别于2018年9月3日和2018年9月13日到蠡县公安局投案。2019年8月30日蠡县人民法院认定宁某某、吴某某构成聚众斗殴罪。宋某乙于2020年1月15日被高阳县公安局抓获,于2020年5月13日被我院提起公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任意放弃职责,侦查不力,致使宋某甲等人聚众斗殴案长期被搁置,致使涉案犯罪分子长期逃避法律追究,崔氏家族黑社会性质组织逐步壮大、猖獗,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立功
2020年5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高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88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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