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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某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旬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旬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旬检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31988****291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住**村32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旬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旬邑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旬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4日22时10分,被告人雷某某持C1驾驶证醉酒后(经鉴定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7.73㎎/100ml)驾驶陕AA223S小型轿车从旬邑县太村镇新区饭店出发,前往太村镇粮油宾馆住宿,当车辆行至太村镇街道十字路口段,被旬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呼气酒精测试登记表、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证人康某某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指认笔录;6.照片3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雷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罪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因其到案后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旬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江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雷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西安市雁塔区某某村32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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