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 建 省 霞 浦 县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雷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9211998********,畲族,小学文化,务工,住霞浦县**街道**街**号,户籍在霞浦县**街道**村**园**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霞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霞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霞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24日,本院依法将本案退回霞浦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3月24日补充侦查终结。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延长时间从2020年2月11日至2月25日。被告人雷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9月间,被告人雷某某单独或伙同郑某某(另案处理)先后13次在霞浦县**街道**村、**村、**村、**村等地,通过秘密窃取方式盗走他人电动车、摩托车等物,共计人民币18291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雷某某到霞浦县**街道**中学门口附近的人行道上,盗走被害人蒋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某某款二轮电动车。
2、2019年9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雷某某到霞浦县**街道**村一公路边(该公路边有一大石头,刻有“**”二字),盗走被害人郑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某某牌二轮电动车,后被告人雷某某将该车以人民币350元价格卖给黄某某双。案发后,公安机关在黄某某处追回该车,并将该车返还给被害人郑某某。经霞浦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353元。
3、2019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雷某某到霞浦县**街道**村**号门口附近,盗走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某某款二轮电动车,后被告人雷某某将该车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卖给程某某。案发后,公安机关在程某某处追回该车,并将该车返还给被害人黄某某。
4、2019年9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雷某某到霞浦县**街道**村**区**号对面巷口附近,盗走被害人郑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某某牌二轮电动车,后被告人雷某某将该车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卖给程某某,后程某某又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他人。经霞浦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613元。
5、2019年9月20日左右,被告人雷某某到霞浦县**街道**小区**号楼**店面门口附近,盗走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某某牌二轮电动车,后被告人雷某某将该车以人民币750元的价格卖给郭某某。案发后,公安机关在郭某某处追回该车,并将该车返还给被害人黄某某。经霞浦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738元。
6、2019年9月23日左右,被告人雷某某到霞浦县**街道**站斜对面的人行道附近,盗走被害人林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某某牌二轮电动车,后被告人雷某某将该车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经霞浦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048元。
7、2019年9月底的一天,被告人雷某某到霞浦县**街道**村口公路旁一棵大树附近,盗走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某某牌二轮电动车,后被告人雷某某将该车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案发后,公安机关在王某某处追回该车,并将该车返还给被害人杨某某。经霞浦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301元。
8、2019年6月26日左右,被告人雷某某伙同郑某某到霞浦县**街道**网吧门口的人行道附近,盗走被害人孙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某某牌二轮电动车。经霞浦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100元。
9、2019年7月26日左右,被告人雷某某伙同郑某某到霞浦县**街道**小区地下停车库内,盗走被害人林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某某牌二轮电动车。
10、2019年9月3日左右,被告人雷某某伙同郑某某到霞浦县**街道**道**号**小区**号楼楼下附近,盗走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某某牌二轮摩托车。经霞浦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750元。
11、2019年9月9日左右,被告人雷某某伙同郑某某到霞浦县**街道**街**号门口附近,盗走被害人吴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某某牌二轮摩托车,后被告人雷某某、郑某某将该车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经霞浦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250元。
12、2019年9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雷某某伙同郑某某到霞浦县**街道**村**塘**号旁停车库内,盗走被害人郑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某某牌二轮摩托车(车牌为闽******号),后被告人雷某某、郑某某将该车以人民币400元价格卖给他人。经霞浦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350元。
13、2019年9月26日左右,被告人雷某某伙同郑某某到霞浦县**街道**村**街**弄**号门口附近,盗走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小刀牌二轮电动车,后被告人雷某某、郑某某将该车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经霞浦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788元。
2019年10月8日12时许,被告人雷皓在霞浦县**街道**街**号门口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车辆照片等物证。
2、霞浦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情况查询登记表、现场检测报告书、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工作记录、被告人户籍证明等书证。
3、被害人蒋某某、郑某某、黄某某、郑某某、黄某某、林某某、杨某某、孙某某、林某某、李某某、吴某某、郑某某、陈某某陈述。
4、证人郑某某、郭某某、黄某某、程某某、王某某证言。
5、被告人雷某某供述和辩解。
6、霞浦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意见书。
7、现场指认笔录、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单独或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达人民币1829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孝权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附:1、被告人雷某某现羁押于霞浦县看守所。
2、案卷肆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3、《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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