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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8221968********,汉族,初中文化,安徽桐城人,住**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2019年10月22日被桐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9日至26日,被告人雷某某将桐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堆放在桐城市**镇**村**组的土方私自对外出售牟利,以每车100元价格出售给汪某某14车、每车150元价格出售给吕某某18车,共计对外出售32车,价值41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8月19日,被告人雷某某将堆放在桐城市**镇**村**组**塑业附近一路边的土方,以每车100元价格卖给汪某某14车。汪某某与潘某甲、潘某乙上午装了8车,下午装了6车。

2.2019年8月24日,被告人雷某某将堆放在桐城市**镇**村**组的土方,以每车150元价格卖给吕某某4车。

3.2019年8月25日,被告人雷某某将堆放在桐城市**镇**村**组的土方,以每车150元价格卖给吕某某3车,吕某某、戴某某、张某某各拉1车。

4.2019年8月26日,被告人雷某某将堆放在桐城市**镇**村**组的土方,以每车150元价格卖给吕某某11车,吕某某拉了3车、戴某某和张某某各拉4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 证人张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姚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雷某某供述和辩解;5.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多次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_此致

桐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军冲

检察官助理:方龙胜

2020年5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起诉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调查评估意见书。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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