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576号
被告人雷某某,曾用名雷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930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祁阳县**村**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29日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7月1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20日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7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2月21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4月21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雷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雷某某尾随被害人侯某某进入佛山市禅城区福禄路爱依服服装店内,趁被害人不注意,扒窃其放在外套口袋内的一台华为NOVE2S手机。
2020年1月17日,民警在广州市白云区凤岗西前街16号将被告人雷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侯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5月20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雷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凌惠
2020年5月25日
附:
1. 被告人雷某某现被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 卷宗二册、光盘四张及证据散页、证据目录;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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