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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青检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81974********,汉族,半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家住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镇**村**组**号**号。2005年4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13年4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2015年12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3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吉安市公安局青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吉安市公安局青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安市公安局青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25日凌晨,被告人雷某某窜至吉安市青原区某某售楼处生活区某某栋某某室,趁被害人芮某某熟睡之间,将其放置在枕头边的星空紫色OPPO牌R15手机盗走,后将该手机以5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1487元。

2).2020年7月14日中午,被告人雷某某窜至吉安市青原区**路中医院后门工地某某号楼一楼,趁被害人罗某某午睡之际,将其放置在枕头边的蓝色POOP牌A5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631元。

被告人雷某某共盗窃作案二次,盗窃金额2118元。案发后,被告人雷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芮某某、罗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指认、扣押等笔录;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211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雷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系坦白;被告人雷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系累犯。建议判处被告人雷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昌兴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吉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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