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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川检一部刑诉〔2020〕246号

被告人雷荣,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11969********,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达州市达川区,住达州市达川区**乡**村**组**号。2009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2013年因犯盗窃罪被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6年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2018年因犯盗窃罪被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2日被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荣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7日晚,被告人雷荣来到达州市通川区大西街顺城农贸市场,将农贸市场底楼一房间内存放的铜芯线盗走。次日早上,被害人陈某某发现铜芯线被盗并报案。2020年8月22日被告人雷荣被抓获归案,后经通川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铜芯线价值人民币10258元。被告人雷荣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盗窃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前科材料、现场指认照片、被盗物品发票等书证;2.被告人雷荣的供述;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证人罗某某、吴某某的证言;5.侦查实验笔录、侦查实验照片;6.鉴定聘请书、价格鉴定意见;7.案发现场附近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荣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荣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雷荣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雷荣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建议判处被告人雷荣有期徒刑1年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礼君

检察官助理:靳虎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达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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