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雷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韶曲检公刑诉〔2019〕4号

被告人雷某某,绰号“阿某古”,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05199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镇**村**路**村**号,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村出租屋。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0月15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0月26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雷某某步行至韶关市曲江区**镇**路**茶庄门口,用携带的一字锣丝刀将停放在人行道上的一辆红色豪爵牌二轮女装摩托车的电门锁撬坏,并将该车的车头锁用力拧断,后将车开离现场。之后电话联系“黑才”、“骚鹏”等人销赃,对方皆拒绝收购。被告人雷某某销赃不成后将被盗摩托车藏放在**门对面一条未开通的公路边,至使第二天无法找回该车。经韶关市曲江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3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告人基本情况、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清单、摩托车发票、摩托车信息表、监控视频截图、被盗车辆上网登记表、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6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的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340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薏

2019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韶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视听资料6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