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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公诉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4196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大营街道办事处**村**号。2019年2月23日,因盗窃被富民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十天。因涉嫌盗窃罪,经富民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日被富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被富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富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雷某某驾驶自己号牌为云A*****的两轮摩托车窜至富民县永定街道办事处**村**号,盗窃了刘某某饲养在鸡圈中的两只土杂母鸡。 

2.2019年12月16日,被告人雷某某驾驶自己号牌为云A*****的两轮摩托车窜至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屏山镇**村**号,盗窃了史某某放养在鸡圈外院子里的三只土杂母鸡。

3.2019年12月22日,被告人雷某某驾驶自己号牌为云A*****的两轮摩托车窜至富民县永定街道办事处**村委会**村**号,盗窃了朱某某饲养在家中鸡圈里的三只土杂母鸡, 

4.2019年12月23日,被告人雷某某驾驶自己号牌为云ARV167的两轮摩托车窜至富民县大营街道办事处外麦场村11号,盗窃了杨增饲养在自家鸡圈里的四只土杂母鸡。

5.2019年12月25日,被告人雷某某驾驶自己号牌为云A*****的两轮摩托车窜至富民县罗免镇**村**号,盗窃了王某某饲养在鸡圈里的三只土杂母鸡,将鸡偷出鸡圈走了一段被主人王某某发现,后将鸡追回。

经富民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上述被盗的15只土杂母鸡价值人民币185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号牌为云A*****的两轮摩托车一辆;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材料、提取笔录、扣押笔录、称量笔录等;3.证人徐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刘某某、朱某某、王某某等的陈述;5.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现场辨认笔录;7.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同时,其自愿认罪、愿意接受处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菊

2020224

附:

1.被告人雷某某现羁押于富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电子卷宗光盘壹张。

4.被告人雷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涉案物品详见随案移送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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