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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某盗窃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660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4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昭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日至2020年6月5日期间,被告人雷某某在佛山市南海区**镇**酒楼内盗窃海鲜16次,具体如下:

2019年8月,被告人雷某某入职佛山市南海区**镇**酒楼点心部。2020年5月2日、5月3日、5月6日、5月7日、5月8日、5月9日、5月10日、5月12日、5月13日、5月18日、5月20日、5月24日、5月26日、5月27日、5月30日、6月5日的清晨时段,被告人雷某某乘无人之机,在**酒楼海鲜池,盗窃鲍鱼、蟹、虾、鱼等各类海鲜(进货价约6800元),然后转卖给他人或供自己食用。

2020年6月7日,雷某某被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20年9月22日,被告人雷某某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9000元人民币,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收货单、统计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表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电子证据提取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审讯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雷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雷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苏润基

助理检察员:梁鉴泉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雷某某现被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四张。

3、《量刑建议书》二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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