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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某盗窃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3253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22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晋州市**乡**队**街**号;2016年4月2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被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二千元;2018年1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9年1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5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雷某某至合肥市瑶海区**路**路交口**商服饰城门口,盗走被害人董某某随身携带的背包侧边口袋内一部苹果牌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41元)。

6月25日16时许,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雷某某,从其处查扣涉案手机,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

2.被害人董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

4.现场辨认笔录、照片;

5.现场勘验笔录;

6.价格鉴定意见;

7.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

8.案发现场监控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戴若璇

检察官助理:许兰

2020年8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雷某某现被监视居住(联系方式1783111****)。

2.案卷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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