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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某盗窃案)_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诉刑诉〔2019〕153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汉族,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3221972********,小学文化,户籍及现住址:河南省孟津县**镇**村。2018年11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孟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孟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决定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孟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6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1日至26日,被告人雷某某晚上多次到孟津县**镇**村杜某某的粮食收购点盗窃玉米共计1000斤左右。经孟津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雷某某所盗玉米价值920元。2018年11月26日22时许,雷某某再次到杜某某的粮食收购点实施盗窃时被当场抓获。案发后雷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孟津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被告人雷某某户籍证明、到案证明、收条、谅解书等;2.证人刘某某、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杜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照片;6.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松亚

2019年6月27

附:

    1.被告人雷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孟津县**镇**村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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