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3720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522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光山县**镇**村**组。因盗窃于2017年9月1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4日4时许,被告人雷某某来到本市寮步镇**路**号**便利店门口,趁被害人魏某某趴在桌子上睡着之际,扒窃魏某某放在其手旁边的一台蓝色vivo牌Y7s型手机(价值1136.8元)。得手后,雷某某逃离现场。案发后,涉案的手机已发还魏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东莞市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证人覃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魏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诗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雷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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