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19〕1200号
被告人雷刚勇,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124197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贵州省正安县**镇**村**组。2003年12月12日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6年10月18日刑满释放;2007年9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2013年4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11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刚勇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20日5时许,被告人雷刚勇去到广州市番禺区桥南街陈涌村陈涌西街12号二楼,趁被害人袁某某熟睡之机,盗得其放置于桌上的现金人民币2500元、挂包一个(内有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银行卡、钱包、现金等物品)。企图逃离时,被害人袁某某惊醒,将其从所驾驶的摩托车上扑倒,随后双方发生追逐。期间,被告人雷刚勇将挂包丢还给被害人,并成功逃离现场。案发后,被告人雷刚勇家属已代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刚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刚勇无视国家法律,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刚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雷刚勇虽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雷刚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判处其一年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检察员:何蔚
2019年7月25日
附:
1.被告人雷刚勇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光盘一张。
3.依法扣押的摩托车一辆(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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