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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诉刑诉〔2020〕240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32198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广州市荔湾区**街**号(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宜春市靖安县**镇**村**号)。2018年5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8月31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27日因涉嫌盗窃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1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12月18日15时许,被告人雷某某去到广州市荔湾区中山八路泮塘五约新街青春里4号之二门前,盗得被害人王某停放在上址的雅立奇牌两轮电动自行车1辆,后销赃得款人民币350元。

二、2019年12月27日12时许,被告人雷某某去到广州市荔湾区桥中北路106号Al栋门前,盗得被害人彭某停放在上址的银黑色两轮电动自行车1辆,后销赃得款人民币250元。

三、2019年12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雷某某去到广州市荔湾区中山八路荔湾湖公园门前的人行道,盗得停放在上址的绿色两轮电动自行车1辆后被当场抓获,民警当场缴获被盗的两轮电动自行车以及作案工具1批。经鉴定,被盗的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7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照片、赃物照片、监控视频等物证;

2.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等书证;

3.被害人王某、彭某的陈述;

4.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5.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8.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雷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佘淡玉

2020325

附:

1.被告人雷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6张。

3.依法扣押的物品(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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