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225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广州**电器有限公司员工,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武宣县**镇**村**号。2020年8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8日至8月21日,被告人雷某某为满足自身性刺激需求,利用自制废弃蚊帐支架等工具,先后50余次去至本区萝岗街石桥村、大坑村、小塱村等约29个不同地点,盗窃被害人庞某某等在楼外过道处悬挂的女性内衣裤、文胸、连衣裙、丝袜等物品,并带回其住处。
2020年8月24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雷某某抓获归案。并在其住处缴获被盗女性内衣裤等衣物共157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内衣裤等衣物的照片、监控视频及截图;2.现场勘验材料及被告人指认的作案现场照片;3.检查证、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证据保全清单、作案工具照片;4.穗埔价认定(2020)491号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认定明细表;5.被害人庞某某的陈述;6.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7.视听资料;8.受立案登记表、破案报告、抓获经过;9.户籍和前科查询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建议判处被告人雷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胡国平
检察官助理 张秋杰
2020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雷某某现被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本案扣押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请依法处理。
5.视听资料:监控录像光盘1张;讯问被告人等录音录像光碟7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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