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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刑诉〔2019〕361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51979********,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武宣县,住**镇**路**巷**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武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8日被武宣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武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雷某某骑电动车路过武宣县武宣镇太平路金色港湾KTV旁边移动营业厅门前时,看见陈某某停放在该处一部电动车车头挂有一个黑色双肩包,便将该双肩包盗走,包内有VIVO牌手机一部,户口本一本,身份证一张。经武宣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手机价值人民币759元。

2、2019年6月21日8时许,被告人雷某某骑电动车路过武宣县武宣镇城中路博林时代“灵灵砂锅粥城”夜宵店时,将杨某某放在夜宵店门前篷布下的一台双喜牌落地电风扇盗走。经武宣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电风扇价值人民币126元。

3、2019年6月21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雷某某骑电动车到武宣县武宣镇城东新区新华幼儿园接小孩时,将李某某放在门前一辆电动车钥匙卡槽里面的一部玫瑰金苹果6s手机盗走。经武宣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手机价值人民币1185元。

4、2019年6月25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雷某某骑电动车路过武宣县武宣镇城东新区裕达集团房开一楼保安处时,将保安处的一台白色落地电风扇盗走。因电风扇品牌不详,武宣县价格认证中心不予受理价格认定。

5、2019年6月25日晚6时许,被告人雷某某到武宣县武宣镇朝阳路万佳超市购物时,将货架上的一瓶蓝色清扬牌男士去屑洗发露盗走。经武宣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清扬牌男士去屑洗发露价值人民币42元。

6、2019年6月25日晚上9时许,被告人雷某某骑电动车路过武宣县武宣镇城东新区幸福市场“早点来米粉店”门面前时,将覃某某放在门前的一个四层的蒸笼盗走。经武宣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蒸笼价值人民币170元。

7、2019年6月26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雷某某到武宣县武宣镇朝阳路万佳超市购物时,将五个面包盗走。因面包的生产日期、保质期限不详,武宣县价格认证中心不予受理价格认定。

破案后,武宣县公安局已将上述被盗物品全部追回并退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指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多次盗窃,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雷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雷某某盗窃的全部赃物已被追回,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雷某某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至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宣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爱红

2019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武宣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碟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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