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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雷某某,1989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淮安市,身份证号码3208821989********,汉族,小学文化,系**显示屏有限公司员工,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新港开发区**苑**显示屏有限公司宿舍(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镇**村**组**号)。被告人雷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雷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9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0日16时许,被告人雷某某在本市秦淮区**路**号**市场**楼**号店铺,盗窃被害人王某某放置在收银台上的OPPO手机一部。经南京市秦淮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该手机价格为人民币2015元。

2019年9月11日,被告人雷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已依法追缴被盗手机并发还被害人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交易记录截图、发还清单等书证;

2.证人陶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南京市秦淮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金燕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雷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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