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雷某某盗窃案)_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山检一部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709831988********,文盲,群众,户籍地山东省肥城市,住山东省肥城市**街道**村**号楼**单元**室,无业。2014年因盗窃罪被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因盗窃罪被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区分局监视居住,2019年12月19日被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1日、2020年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3日至11月8日期间,被告人雷某某在泰安市泰山区**岱岳区多次盗窃电动车,共计12辆,价值7036元。

1、2019年7月13日12时左右,被告人雷某某在泰安市泰山区**马新时代超市西车棚内盗窃被害人张某某电动车一辆,价值460元。

2、2019年7月14日16时50分左右,被告人雷某某在泰安市泰山区**马新时代超市西车棚内盗窃被害人仇某某电动车一辆,价值1300元。

3、2019年8月9日16时45分左右,被告人雷某某在泰安市岱岳区**镇海威超市北侧盗窃被害人杨某某电动车一辆,价值510元。

4、2019年8月26日13时37分左右,被告人雷某某在泰安市岱岳区**镇新合作超市门口盗窃被害人周某某电动车一辆,价值350元。

5、2019年9月7日6时57分左右,被告人雷某某在泰安市泰山区岱北市场盗窃被害人吕某某电动车一辆,价值600元。

6、2019年9月8日10时32分左右,被告人雷某某在泰安市**社区服务中心附近盗窃被害人韩某某电动车一辆,价值660元。

7、2019年9月20日13时30分左右,被告人雷某某在泰安市中心医院东门对面盗窃被害人徐某某电动车一辆,价值500元。

8、2019年10月15日18时13分左右,被告人雷某某在泰安市**友小学门口停车场盗窃被害人刘某某电动车一辆,价值433元。

9、2019年10月21日,被告人雷某某在泰安市中心医院东门南侧盗窃被害人陈某某电动车一辆,价值453元。被告人雷某某被现场抓获。

10、2019年11月3日17时30分左右,被告人雷某某在泰安市岱岳区**镇海威超市门口盗窃被害人王某某电动车一辆,价值607元。

11、2019年11月8日凌晨3时59分左右,被告人雷某某在泰安市**花园**期**街**房南车棚盗窃被害人孙某某电动车一辆,价值676元。

12、2019年11月8日13时27分左右,罪嫌疑人雷某某在泰安市岱岳区**镇新合作超市门口盗窃被害人焦某某电动车一辆,价值48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明、到案证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关某某等8人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评估报告;5.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录像。6.勘验检查笔录:犯罪现场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盗窃犯罪第9起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对该起犯罪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雷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芳

助理检察官:米梁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雷某某现羁押于泰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_《量刑建议书》一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