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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岸检一部刑诉〔2021〕93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4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湖北省仙桃市**镇**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6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犯强奸罪于2008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因涉嫌盗窃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2020年11月26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3日3时许,被告人雷某某至**旅馆,趁被害人杨某某熟睡之际,将其身边一部黑色华为P30 Pro型手机盗走。同日3时至4时,雷某某用杨某某手机微信在武汉市江岸区**便利店消费人民币100元,在武汉**网咖消费人民币18元,在武汉**硚口店消费人民币378.3元。共计人民币496.3元,后将盗来的手机在**寄售行销赃得人民币450元并挥霍。经鉴定,上述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86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照片、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监控视频录像截图、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收支详情;2.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6.价格认定结论书;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雷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雷某某具有前科劣迹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雷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春

检察官助理:刘乐乐

2021年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雷某某现羁押在武汉市江岸区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盘3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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