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襄高新检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雷**,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621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镇**村**组,住高新区**。因盗窃罪,2017年2月15日被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4千元,2018年3月7日刑满释放。因盗窃,2019年12月10日被襄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襄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局执行。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15时许,雷**先窜至高新区**77号四楼楼顶阳台胶桶内拿了两把起子,尔后下楼到该栋二楼徐某某居住房门处,用起子撬别该房门欲进屋实施盗窃,因房门反锁未能撬开房门实施盗窃;接着雷**又窜至二汽谢洼居委会245号五楼贾某某居住的房门处,用起子撬开房门,盗走房间卧室床上一粉红色布包内现金4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拘留证、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谢某某证言:3.被害人徐某某、贾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雷**的供述与辩解;5.指认照片等物证;6讯问视频、盗窃现场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高俊伟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雷**现羁押于襄阳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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