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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340号

被告人雷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021972********,畲族,文盲,无业,户籍地福建省福安市**镇**村**号,住福安市**镇**村**号。2012年11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3年9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4年因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被福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罚款人民币300元,2016年1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6年6月9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福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6月19日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4日9时31分许,被告人雷某某到福安市**乡**村**路**号,伺机从大门进入,见被害人徐某乙躺在一楼东侧卧室床上睡觉,趁机将被害人徐某乙放在卧室凳子上裤子口袋里的现金人民币3000元盗走。走出卧室后到隔壁房间取出一个钱包翻看,无财物。之后,被告人雷某某发现大厅墙角处洗衣机上方装有一个监控探头,从旁边房内找来一条床单遮挡头部,用一条凳子垫脚爬到洗衣机上把监控的插头拔了,然后从后门逃离现场。

2020年5月14日,福安市公安局侦查人员在福安市**镇**村抓获被告人雷某某。案发后,被告人雷某某的儿子谢某某赔偿被害人徐某乙损失人民币3000元,取得被害人徐某乙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福安市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信息记录查询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安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领条、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徐某乙陈述;

3.证人徐某甲证言;

4.被告人雷某某供述和辩解;

5.福安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现场辨认笔录;

6.被盗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雷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雷某某自愿认罪并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雷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建华

2020年8月19日

附:1.被告人雷某某现羁押于宁德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案卷贰册161页,检察材料壹册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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