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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津检刑诉〔2019〕996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30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四川省渠县人,住四川省达州市渠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0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1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唐霄、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10月19日10时许,被告人雷在重庆市江津区**街道**广场“**网吧”**号机位处,将被害人徐某某放在座椅上的一部VIVOX23手机盗走。该被盗手机已被公安机关发还给被害人徐某某。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176元。

2.2019年10月19日凌晨6时许,被告人雷某某在重庆市江津区**街道**网吧内**号机位处,将被害人肖某某放在桌面上的一部黑色ECETD手机盗走。该被盗手机已被公安机关发还给被害人肖某某。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49元。

3.2019年10月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雷某某在重庆市江津区**街道“**网吧”**号机位处,将被害人杨某某放在桌面上的一部灰色华为麦芒8手机盗走。后雷某某将该手机以800元的价格卖给重庆市江津区**街道**街**号附**号**门市。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443元。

2019年10月19日14时许,民警在重庆市江津区**街道**广场“**网吧”将被告人雷某某抓获。被告人雷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盗窃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舒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徐某某、肖某某、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辨认现场、身体检查等笔录;

7.监控视频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76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雷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雷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雷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仟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袁 刚

检察官助理:刘东方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雷某某现被监视居住在家中,电话18784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共一百二十五页,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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