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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某盗窃案)_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海检一部刑诉〔2019〕760号 

被告人雷某甲(别名雷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9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麟游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4月10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辩护人王卫新,北京市首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19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雷某甲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7日1时许,被告人雷某甲本市海淀区****内,窃取被害人T某某(女,19岁,美国人)随身携带的苹果牌XS 256G型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199元;窃取被害人朱某某(女,19岁)随身包内苹果牌6PLUS 64G型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55元;窃取被害人Z某某(女,22岁,新加坡人)裤兜内窃谷歌PIXEL 2XL型手机一部(未作价)。现涉案手机已起获并发还。

被告人雷某甲于2019年9月7日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涉案物品照片、刑事判决书;2.被害人T某某朱某某Z某某陈述;3.证人曹某某赵某某证言;4.被告人雷某甲供述和辩解;5. 价格鉴定意见书;6.扣押笔录、发还清单;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8.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工作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庄晓晶                                  

                              代理检察员:符洪雪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雷某甲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四册;

3.换押证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

7.涉案赃证物移送手续流转清单一份;

8.辩护人王卫新,联系方式189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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