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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来检一部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安徽省来安县人,身份证号码3411221989********,汉族,初中文化,厨师,住安徽省来安县********号。被告人雷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来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 11月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来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雷某某曾系被害人沈某某在来安县**镇**园**苑经营的“**酒楼”的厨师。2019年10月1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雷某某通过“**酒楼”卫生间打开的后窗进入该酒楼,盗窃了酒楼内的黄金叶香烟12包,红方印牌香烟6包、苏烟牌香烟4包及现金2040元人民币。经来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香烟价值共计1632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雷某某的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沈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搜查笔录及照片等。

5.现场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的方法窃取他人财物共计3672元人民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来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佳

检察官助理:王子豪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雷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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