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雷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3476号

被告人雷某某,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1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安乡县,住******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4月21日凌晨,被告人雷某某窜至本市**镇镇口**路**号,将被害人陈某某的一辆步风者牌电动车(价值1330元)盗走,后销赃。

二、2020年6月11日凌晨,被告人雷某某窜至**镇镇口**路**号二楼阳台,将被害人傅某某的一辆步风者牌电动车(价值1520元)盗走,后销赃。

三、2020年6月12日凌晨,被告人雷某某窜至**镇**区**路**号**路段,将被害人李某甲的一辆都市风牌电动车(价值939.58元)盗走,后销赃。

四、2020年6月14日凌晨,被告人雷某某窜至**镇**社区**区**巷**号**便利店门前,将被害人彭某某的一辆电动车(价值840元)盗走,后销赃。

五、2020年6月16日凌晨,被告人雷某某窜至**镇**路**号**商场一楼梯间,将被害人李某乙的一部OPPO牌手机(价值620元)盗走,后销赃。

公安人员于2020年6月19日在**镇**网吧内将被告人雷某某抓获。破案后,上述被盗电动车均被起回,并已发还被害人。另,雷某某供述除上述五宗盗窃案外,还实施了另外七宗盗窃,经雷指认销赃地点,公安人员起回了三辆电动车、一辆电动三轮车,目前均未找到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曹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陈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无视国法,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符策榕

检察官助理:冯彦来

20201022

附:

1.被告人雷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光盘二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