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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二部刑诉〔2020〕Z397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322199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贵州省兴仁县**乡**村**。2019年11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1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6月2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雷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日下午,被告人雷某某去到本区沙头街**村**街**号,盗去被害人魏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神州行牌电动车。

2020年5月4日16时许,被告人雷某某去到本区沙头街**村**街**巷**号楼梯间,盗去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雅迪牌电动车。

2020年5月13日晚上21时许,被告人雷某某去到本区沙头街**村**区**巷**号楼梯间,盗去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珑途牌电动车。

2020年5月18日18时许,被告人雷某某去到本区大石街**村**街**号,盗去被害人钟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雅迪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63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之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雷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雷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程琬稀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雷某某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六张。

3.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案发后,缴获的部分赃物(黑色雅迪牌电动车一辆)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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