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二部刑诉〔2020〕Z128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7197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湖南省蓝山县**镇**村。2020年4月18日因涉嫌盗窃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6日又因涉嫌盗窃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4月13日零时许,被告人雷某某到广州市荔湾区东漖北路茶滘市场D区18档,趁无人之机盗窃得被害人谢某泉的榴莲1个。
二、2020年4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雷某某驾驶一辆湘M0****(临时车牌)黑色现代牌汽车到广州市荔湾区越和花鸟鱼虫市场D06档,趁无人之机盗窃得被害人赖某宽放在档口门外的罗汉松1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00元)。
三、2020年4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雷某某到广州荔湾区越和花鸟鱼虫市场D05档,趁无人之机盗窃得被害人朱某泽档口门口的罗汉松4棵、小叶黄杨2棵、铁包根1棵等绿植9棵(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1040元)。
四、2020年4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雷某某到广州市荔湾区越和花鸟鱼虫市场D08档,盗窃得被害人刘某彦档口角落边的FONTEN(丰腾)电热锅1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3元)。
五、2020年4月17日1时许,被告人雷某某驾驶一辆湘M0****(临时车牌)黑色现代牌汽车到广州市荔湾区东漖北路茶滘市场D区18档,趁无人之机盗窃得被害人谢某泉档口内的榴莲4个。
六、2020年4月24日5时许,被告人雷某某驾驶一辆粤A2****蓝色奇瑞牌汽车到广州市荔湾区越和花鸟鱼虫市场Q06档,趁无人之机盗窃得被害人梁某新档口内的犬只6只。
2020年4月25日,被告人雷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照片、赃物照片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等书证;
3.被害人谢某泉、赖某宽、朱某泽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
6.现场监控录像光盘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雷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莉航
2020年8月24日
附:
1.被告人雷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2张。
3.依法扣押的赃物罗汉松、榴莲、绿植、犬只、电饭煲等,已依法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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