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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某盗窃案)_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冷检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雷某某,绰号“波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2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东安县人,现住东安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经批准,次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叶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毛二”,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21987********,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东安县人,现住东安县**镇**村**组。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1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7日,被告人雷某某、叶某某搭乘女式摩托车,沿S217线窜至冷水滩区、东安县**,采取撬锁入户的方式实施三次盗窃行为,共盗窃四户,窃得人民币1000多元,具体情况如下:

1、对冷水滩区***镇***村马某某家中及其隔壁长期无人居住的两层红砖平房,采取撬棍撬锁入户的方式实施盗窃。

2、对东安县***镇***村唐某丙家中,采取撬棍撬锁入户的方法实施盗窃;

3、对东安县***镇***村唐某丁家中,采取攀爬围墙使用撬棍撬门入户的方式实施盗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指认现场照片、判决书、同意解回再审的函、视频监控截图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唐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马某某、唐某乙、唐某丙、吕某某、唐某丁的陈述;4.被告人雷某某、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实施入户盗窃,他们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系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雷某某、叶某某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雷某某、叶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祥明

检察官助理唐健

2020年5月7日

附件:1.被告人雷某某现被羁押于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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