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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黄检第一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5271986********,畲族,小学文化,住浙江省丽水市遂昌县**镇**村**里**号。2009年11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1年9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3年5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松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2月21日因犯盗窃罪遂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4年8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遂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7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6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11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遂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7年9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松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4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7月2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2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2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2日下午,被告人雷某某来到台州市黄岩区澄江街道临古村后林一区3号,溜门进入林某甲家中欲翻找财物实施盗窃,被人发现后逃离现场。

同日下午,被告人雷某某在黄岩区澄江街道新舟桥村附近被群众抓获,后被传唤至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前科刑事判决书;

2. 证人证言:证人林某乙、林某丙等人的证言,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

3. 被害人林某甲的陈述;

4. 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

5. 鉴定意见:价格认定委托不予受理通知书;

6. 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实施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在前罪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雷某某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窃得财物,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小龙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雷某某现羁押在黄岩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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