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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588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81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8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6日,被告人雷某某来到宝安区**街道**公园充电站,盗窃被害人王某某一辆白色力帆牌电动车(无法估价),以150元销赃。

2019年10月11日,被告人雷某某来到宝安区**街道**村,盗窃被害人刘某甲一辆红色电动车(无法估价),以150元销赃。

2019年11月6日凌晨,被告人雷某某来到宝安区**街道**新村盗窃被害人方某某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670元),以1300元销赃。

2019年11月13日,被告人雷某某来到宝安区**街道**大道**洗车店,盗窃被害人刘某乙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 620元),以180元销赃。

2019年11月14日,被告人雷某某在**街道**村**新村**巷**号旅馆**房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2.被害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冰

2020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雷某某现羁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涉案款物已无法追回。

4.认罪认罚具结书、简易程序办理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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