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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枣检刑诉〔2020〕554号

被告人雷显锐,男,1975年5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1197505150974,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住襄阳市襄州区东津镇郑湾村10组。因犯强奸罪,1994年11月被襄樊市樊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0月12日被枣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枣阳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枣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显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9 月7 日,被告人雷显锐通过陌陌软件认识了被害人韩云峰。同月8日,二人电话相约在枣阳见面,当日13时许,二人到枣阳市南城石化宾馆8218 房间,雷显锐趁韩云峰洗澡之机,将韩云峰放在包内的一部价值1266元的苹果8Plus 手机、一条价值3033元的金项链及一枚价值2456元的金吊坠盗走,价值共计人民币6755元。作案后,被告人雷显锐将所盗手机丢弃,将金项链和金吊坠销赃得款人民币3800元。

2020年10月12日,被告人雷显锐被抓获到案,并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基本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褚雪的证言;3.被害人韩云峰的陈述;4.枣阳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5.指认现场笔录;6.辨认笔录;7.被告人雷显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显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雷显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显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韦有丽

检察官助理  董玉歌

(院印)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枣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鄂枣检刑诉〔2020〕554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11975********,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住襄阳市襄州区**镇**村**组。因犯强奸罪,1994年11月被襄樊市樊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0月12日被枣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枣阳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枣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9 月7 日,被告人雷某某通过陌陌软件认识了被害人韩某某。同月8日,二人电话相约在枣阳见面,当日13时许,二人到枣阳市****宾馆8218 房间,雷某某趁韩某某洗澡之机,将韩某某放在包内的一部价值1266元的苹果8Plus 手机、一条价值3033元的金项链及一枚价值2456元的金吊坠盗走,价值共计人民币6755元。作案后,被告人雷某某将所盗手机丢弃,将金项链和金吊坠销赃得款人民币3800元。

2020年10月12日,被告人雷某某被抓获到案,并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基本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某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韩某某的陈述;4.枣阳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5.指认现场笔录;6.辨认笔录;7.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雷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韦有丽

检察官助理  董玉歌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枣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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