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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桂检公诉刑诉〔2019〕131号

被告人雷某某,女,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21955********,汉族,文盲,无业,出生地湖南省桂阳县,户籍所在地桂阳县**镇**村**组,现住郴州市苏仙区**小区**栋**单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21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12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次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31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桂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7月1日至7月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31日15时许,被告人雷某某与其女儿欧某某(另案处理)在桂阳县城北汽车站准备坐车前往郴州市区,欧某某走在前面带其儿子去上厕所,雷某某拿着行李过安检机时,发现被害人谢某某的黑色背包掉在安检机旁的地上,便趁人不备将背包偷走。雷某某偷得背包后与欧某某会合,并要欧某某查看里面是否有钱财,后欧某某将背包带至厕所从中找出现金15440元交给雷某某,并将背包丢弃在洗手间。

2019年2月27日,被告人雷某某将盗得的15440元归还给被害人谢某某,取得谢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领条、谅解书、户籍资料、健康检查登记表;2.证人证言:证人欧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洪方

2019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雷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检察卷1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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