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公诉刑诉〔2019〕549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81************,湖南浏阳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镇**组**号。2018年12月14日,因盗窃罪被浏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5月3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雷雄伟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7日至5月28日之间,被告人雷某某先后在长沙市开福区**,采用工具破锁的方式,多次盗窃他人电动车,并将盗窃的电动车销赃给他人。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5月7日17时许,被告人雷某某在长沙市开福区**广场**座前坪,盗窃了一辆黑色台铃牌电动车,并将该电动车骑行到马王堆海鲜市场附近,以400元的价格卖给了路边一陌生男子。
2.2019年5月21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雷某某在长沙市开福区少帅府旁的停车棚内,盗窃了一辆红色新日牌电动车,并将该电动车骑行到马王堆海鲜市场附近,以500元的价格卖给了路边一陌生男子。
3.2019年5月24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雷某某在长沙市芙蓉区**小区**楼的地下车库内,盗窃了一辆黑色的新日牌电动车,并将该电动车骑行到马王堆海鲜市场附近,以500元的价格卖给了路边一陌生男子。
4.2019年5月28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雷某某在长沙市岳麓区**公寓**楼栋门口,盗窃了一辆黑色的建摩牌电动车,并将该电动车骑行到马王堆海鲜市场附近,以500元的价格卖给了路边一陌生男子。
2019年5月29日17时许,被告人雷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雷某某作案视频及截图;3、鉴定意见;4、现场指认照片;5、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邹某某、李树雨的陈述;6、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雄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雷雄伟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雷雄伟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雷雄伟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平
2019年8月2日
附:
1.被告人雷某某现被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本案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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