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纳检刑检刑诉〔2020〕Z163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426200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住纳雍县**镇**村**组。 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纳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纳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7日第一次退回纳雍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3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第二次退回纳雍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4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雷某某伙同胡某甲(另案处理)、文某甲、肖某甲、张某甲、宋某甲(四人均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在纳雍县大商汇、沙包镇等地多次盗窃他人二轮摩托车,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11797.13元。在共同犯罪中,雷某某与胡某甲地位和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0月17日凌晨,雷某某、胡某甲、文某甲相约到纳雍县大商汇盗窃摩托车。胡某甲、文某甲将大商汇一品香卤肉店门口田某甲的一辆贵FVZ***二轮摩托车推走,胡某甲、文某甲、雷某某改接搭线后未能发动车子,弃车继续游窜,后被盗二轮摩托车被被害人找回。雷某某、胡某甲、文某甲游窜到大商汇中通快递店门口,将丰某甲的一辆SUNHOU牌125二轮摩托车盗走,后车子被追回并返还被害人。经鉴定,被盗贵FVZ***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666.67元,被盗SUNHOU牌125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205.56元。
2.2019年10月19日傍晚,雷某某、胡某甲、张某甲、文某甲骑车经过纳雍县沙包镇小营上村**组收废品处时,将江某甲停放路边的一辆华田牌二轮摩托车推走改接搭线,未能发动后弃车离开,后二轮摩托车被被害人找回。当晚,雷某某、张某甲与胡某甲、文某甲、宋某甲在沙包街上汇合,雷某某带胡某甲、文某甲、宋某甲、张某甲到沙包镇天星村,将张某乙的一辆白色海戈牌HG125T-2二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华田牌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125元,被盗海戈牌HG125T-2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944.44元。
3.2019年10月21日凌晨,雷某某、胡某甲、肖某甲、文某甲骑车到纳雍县老王大田移民区**栋**单元处,将何某甲的一辆迅鹰牌125二轮摩托车推走改接搭线,未能发动后弃车离开,后二轮摩托车被被害人找回。雷某某、胡某甲等四人继续游窜到该移民区**栋**单元,将李某甲的一辆迅鹰牌125CC二轮摩托车推走改接搭线,未能发动后弃车离开,后二轮摩托车被被害人找回。雷某某、胡某甲等四人骑车经过纳雍县第八中学附近,将柯某甲停放该处的一辆豪雅牌HY150T-2二轮摩托车推走改接搭线,未能发动后弃车离开,后二轮摩托车被被害人找回。经鉴定,被盗迅鹰牌125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944.44元;被盗迅鹰牌125CC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80.19元;被盗豪雅牌HY150T-2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430.8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基本信息、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2、证人文某甲、肖某甲、张某甲、宋某甲、邱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田某甲、丰某甲、江某甲、张某乙、何某甲、李某甲、柯某甲陈述;4、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涉案金额11797.1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永
2020年6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雷某某现押于纳雍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各三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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