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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某等人非法经营案)_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东检二部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05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武汉市汉阳区**号,住武汉市汉阳区**里**栋**单元**室。因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7月24日经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9281983********,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湖北**维修有限公司**,住武汉市东西湖区**街**号**栋**单元**室。因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7月24日经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5021986********,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武汉市武昌区**村**号**号**室,住武汉市江岸区**园**栋**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7月2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提请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8月27日,本院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于同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何某某、杨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3月16日、2020年5月9日将本案退回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补充侦查,2020年3月30日、2020年6月8日,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件重大、复杂,2020年3月6日、2020年4月26日、2020年7月7日,三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某某、何某某、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雷某某、何某某、杨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的规定,擅自经营,并向个人销售危险化学品汽油。

2018年10月至2019年7月20日期间,被告人雷某某从刘某甲处购买95号汽油,在本市东西湖区金银湖街道办事处**城市广场百盛路附近,以低于加油站的价格非法销售给被告人杨某某、何某某牟利,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13.63万元。2018年11月25日至2019年7月20日期间,被告人杨某某、何某某合伙在本市东西湖区金银湖街道办事处**城市广场百盛路附近,以低于加油站的价格向周边私家车主等人非法销售95号汽油牟利,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5.9万余元。

 2019年7月20日晚9时许,被告人雷某某、何某某在用改装车辆转运汽油的过程中,因现场操作不当引发火灾。被告人雷某某、何某某被烧伤,现场多辆小型汽车被不同程度毁损。经鉴定,被告人何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被告人雷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现场被烧车辆的鉴定价值为人民币22.77万元。经抽样检验,涉案汽油抗爆性-研究法辛烷值(RON)项目符合GB18351-2017标准要求。

被告人杨某某系自动投案,被告人雷某某、何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改装面包车、被烧毁车辆的照片等物证;2.报案材料、发(破)案经过、车辆查询情况、病历、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刘某甲陈某甲袁某某程某甲周某甲董某甲董某乙李某甲王某甲许某甲刘某乙徐某某王某乙罗某某李某乙刘某丙、皮某某、黄某某蔡某某陈某乙许某乙程某乙陈某丙曹某某范某某许某丙刘某丁蒋某某王某丙证言;4.被害人杨某乙周某乙沈某某张某某戴某某姜某某陈述;5.被告人雷某某、何某某、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扣押笔录、提取、辨认笔录;8.电子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何某某、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何某某、杨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雷某某、何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小霞

检察官助理:谭玉芳

                                   2020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雷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武汉市汉阳区**里**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530716****,保证人:张某某,联系电话:1530715****。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武汉市东西湖区**街**号**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898603****,保证人:方某某,联系电话:1887223****。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武汉市武昌区**村**号**号**室,联系电话:1398606****,保证人:安某某,联系电话:1387245****

2.案卷材料和证据捌册。

3.光盘柒张。

4.《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

6.《量刑建议书》玖份。

7.《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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