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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某等12人涉嫌诈骗)(公开版)_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召检公诉刑诉〔2019〕28号

被告人雷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419**********,汉族,大专学历,经商,住湖南省**市**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经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0月15日被南召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419**********,汉族,大专学历,住湖南省**市**县**镇**居委会**路**号。因涉嫌诈骗罪,经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0月15日被南召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雷某乙,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419**********,汉族,中专学历,住湖南省**市**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经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0月15日被南召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519**********,汉族,初中毕业,住湖南省**市临**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经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0月15日被南召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乙,男,2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520**********,汉族,大专学历,住湖南省**市**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经南召县公安局批准,于2018年10月8日被南召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丙,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519**********,汉族,高中,住湖南省**市**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经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0月15日被南召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219**********,汉族,大专学历,住湖南省**市**县**乡**村委会**号。因涉嫌诈骗罪,经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0月15日被南召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419**********,汉族,高中毕业,住湖南省**市**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经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0月15日被南召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丁,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419**********,汉族,大专学历,住湖南省**市**县**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经南召县公安局批准,于2018年10月8日被南召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丙,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419**********,汉族,大专学历,住湖南省**市**县**镇**村委会**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经南召县公安局批准,于2018年10月8日被南召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319**********,汉族,大专学历,住湖南省**市**县**镇**煤矿**片**号。因涉嫌诈骗罪,经南召县公安局批准,于2018年10月8日被南召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唐某甲,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419**********,汉族,大专学历,住湖南省**市**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经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0月15日被南召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南召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甲、李某甲、雷某乙、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李某乙、黄某丁、王某甲、李某丙、刘某甲、唐某甲等人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被告人李某甲、雷某甲商议合伙注册“郴州市捷邦科技有限公司”做生意,并先后吸纳被告人雷某乙、黄某甲入股。被告人李某甲负责提供技术服务,购买微信号码、对微信号码进行包装、增加微信活跃度等;被告人雷某甲负责财务,管理公司资金;被告人雷某乙负责人事行政管理工作;被告人黄某甲负责业务培训。2018年9月,该公司将业务员分组,由黄某甲、李某乙任组长,分别负责两个业务组的“彩票”推广业务。

该公司成立后先后招聘被告人黄某乙、黄某丙、李某乙、黄某丁、王某甲、李某丙、刘某甲、唐某甲等十余人为业务员。李某甲将包装成“美女”的微信号码交给业务员,由业务员冒充“美女”,通过微信“摇一摇”、“添加附近好友”等方式添加微信好友,之后,通过微信聊天与好友熟识后,谎称买彩票可以赚钱,并向对方发送购买彩票中奖的截图,诱导对方购买彩票,对有意购买彩票的好友,即发送网络链接,提示“好友”点击链接,下载 “亿邦彩票APP”,让“好友”在该APP上注册并购买彩票。“好友”下载的“亿邦彩票APP”系非法私彩网站,且“好友”交款后,该APP通过附送彩票等方式绑定客户资金,客户必须在购买一定比例的彩票之后,才能提现。大部分下载该APP的被害人投注后输完了全部资金。有的客户发现购买的彩票会“跳号”,有的客户发现返现资金是通过私人账号支付,发现上当受骗。

经侦查人员对该公司网络注册账号提取电子数据,并进行审计,确定该公司通过上述手段骗取到账资金2870594.90元,扣除提现资金1391631元后,诈骗资金数额为1478963.9元。其中:被告人黄某乙的诈骗资金数额为369990.01元,被告人黄某丙的诈骗资金数额为192894.05元;被告人李某乙的诈骗资金数额为15万余元;被告人王某甲的诈骗资金数额为68682元;被告人黄某丁的诈骗资金数额为31448.59元;被告人李某丙的诈骗资金数额为11632元;被告人刘某甲的诈骗资金数额为8051元;被告人唐某甲的诈骗资金数额为558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等相关书证;2、电子数据、提取笔录;3、专项审计报告;4、被害人杨某甲、张某甲、郭某甲、计某甲、顾某甲、林某甲、刘某乙、苟某甲、郭某乙、付某甲等人的陈述;5、同案犯雷某乙、曹某甲、欧阳某某、何谋甲、刘某乙、李某丁、黄某丁、凌某甲等人的供述;6、被告人雷某甲、李某甲、雷某乙、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李某乙、黄某丁、王某甲、李某丙、刘某甲、唐某甲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甲、李某甲、雷某乙、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李某乙、黄某丁、王某甲、李某丙、刘某甲、唐某甲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欺骗手段虚构网络彩票销售模式,诱使他人点击非法链接,下载非法软件APP,购买虚假“彩票”,骗取他人资金,其中被告人雷某甲、李某甲、雷某乙、黄某甲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黄某乙、黄某丙、李某乙、王某甲诈骗数额巨大;被告人黄某丁、李某丙、刘某甲、唐某甲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甲、李某甲、雷某乙、黄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黄某乙、黄某丙、李某乙、王某甲、黄某丁、李某丙、刘某甲、唐某甲等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东帆

2019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雷某甲、李某甲、雷某乙、李某乙等人现羁押于南召县看守所;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丙等人现羁押于南阳市女子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唐河县看守所;被告人黄某乙、黄某丁、李某丙、刘某甲、唐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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