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30198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县**乡**村**号。因贩卖毒品嫌疑,于2019年7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221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区**镇**村**号。因贩卖毒品嫌疑,于2019年7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3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县**乡**村**。因贩卖毒品嫌疑,于2019年7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9日20时许,群众唐某浩联系被告人王某某购买毒品,并通过微信向王某某转账800元,王某某便联系上家被告人李某某购买毒品,并通过微信向李某某转账700元,次日零时40分许,王某某到与唐某某约定的**市**镇****区****有限公司*栋工厂门口处,李某某开着摩托车到工厂门口后,将以600元价格从上家被告人张某某处购买的毒品交给王某某后逃离现场,王某某拿到毒品后将毒品交给唐某某,民警便上前将王某某抓获,民警现场缴获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0.51克。
2019年7月20日,被告人王某某表示愿意配合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李某某,当天15时许,王某某再次联系李某某购买700元毒品,17时某某,被告人李某某携带从上家张某某处购买的毒品到上述****有限公司*栋工厂门口处与王某某进行毒品交易时,被设伏的民警抓获,民警现场缴获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0.51克。在李某某帮助下,民警在**市**镇**社区*路*巷**号*楼门口处将被告人张某某抓捕归案。
2019年7月20日1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表示愿意配合公安机关抓捕其上家杨某某(在逃),张某某联系杨某某购买10小包毒品,约好在**市**镇**社区交易,7月21日凌晨1时许,受杨某某的安排,被告人雷某某到杨某某住处**市**镇***区**号**楼**房**,驾驶车牌号码为川X90****小车到**社区***便利店门口准备与张某某进行毒品交易时,被设伏的民警抓获,民警现场缴获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10小包共计重6.59克。
在雷某某的带领下,公安机关到杨某某住处**镇***区**号**楼**,搜到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和咖啡因成分的毒品一包共计重0.68克、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两包共计重40.86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毒品的物证照片;2.书证:个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破案报告等;3.证人证言:证人唐某某、金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雷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毒品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仍然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炎钟
2019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雷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检察机关讯问笔录复印件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5.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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