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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19〕456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21994********,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工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县**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7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8年11月30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2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19年2月1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份,陈某甲、郭小海、“阿信”、“阿某某”和“阿江”联系胡某某(上述六人均另案处理)开发了“IFA”反波胆网络赌球平台(以下简称IFA平台),该平台于2017年10月份投入使用。IFA平台以世界各国足球联赛、杯赛以及各洲际的冠军联赛等比赛结果作为竞猜内容,提供了18种投注方式给平台会员下注,其中17种投注是根据比赛结果判定输赢,而4:4的投注是不管比赛结果,投注者均能按照投注金额的0.5%获得赔付。IFA平台只对会员开放,成为会员的方式是已注册的会员以“上级代理”的身份,通过“新增代理”的方式发展下线,发展一个下线需要缴纳10积分(一元等于一积分)给IFA平台,下线成为会员就能进入平台投注和继续发展下线。IFA平台根据会员发展的下线人数和层级分成八级代理,代理根据发展的下线人数获得相应的佣金。

2018年3月份,被告人雷某某成为IFA平台的代理,引诱杨某某、李某某、殷某某、张某某、陈某乙等多名人员参与赌博网站投注,并以抽取佣金的方式获得不法利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 鉴定意见,抓获经过等书证,杨某某等证人的证言,雷某某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无视国法,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发展下线投注牟取非法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雷某某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雷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及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恒之

                               2019年1月30日

1、被告人雷某某辉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四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款物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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