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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公诉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雷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11967********,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住万山区**桥**号**栋**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13日被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7日取保候审,2020年2月1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9月23日至2019年10月23日、自2019年12月3日至2020年1月3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9月9日至2019年9月24日、自2019年11月19日至2019年12月4日、自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2月1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雷某甲在2016年4月铜仁市***区***街道办事处***村***组的一混凝土搅拌站租给铜仁****混凝土砂浆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公司在2016年10月间在租用雷某甲的搅拌站地方新建一条混凝土生产线,一栋二层楼的混凝土砖房(办公用房)等相关设施及住房。2017年1月,铜仁市**区***大道延长线立项并启动拆迁补偿相关工作,**公司租用地方属拆迁补偿范围之内。雷某甲利用**区政府对公司补偿和私人补偿的标准不同,将**公司建的318.53平方米的办公室用房登记在其妹某乙名下,使赔偿每平方米700元的标准(赔偿公司标准)变成每平方米2800元的标准(私人补偿标准)。2018年12月,某乙在雷某甲的安排下与**区**街道办事处签订了《莲花大道延长线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雷某甲骗取补偿款668913元。案发后,雷某甲自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其犯罪事实,并已退还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指定管辖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卢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雷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被告人雷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国家财物人民币668913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雷某甲自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已退还全部赃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光明

2020年2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28542****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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