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牟检一部刑诉〔2019〕646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27231970********,汉族,小学文化,住河南省商水县**乡**村**组,农民。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08月13日因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09月19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年次日被中牟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审查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15日,被告人雷某某在没有相关资质的情况下冒用河南雷之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资质慌称能在连霍高速(中牟—商丘)段给被害人张某甲安排护栏板安装工程,并与被害人签署协议获取被害人信任,骗取被害人张某甲保证金20000元。
2、2019年6月15日,被告人雷某某在没有相关资质的情况下冒用河南雷之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资质慌称能在渡梁高速标段给被害人张某乙安排护栏板安装工程,并与被害人签署协议获取被害人信任,骗取被害人张某乙保证金5000元。
3、2019年6月21日,被告人雷某某在没有相关资质的情况下授权尉超理冒用河南雷之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资质慌称能在连霍高速(开封—兰考)段给被害人蔺某某安排护栏板安装工程,并与被害人签署协议获取被害人信任,骗取被害人蔺某某保证金10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雷某某未退赃,未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蔺某某陈述;证人王某某、凌某某、吴某某、李某某、张某丙、白某某、孙某某、魏某某证言;书证若干。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综合本案事实、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雷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如果退赃并与被害人谅解协议,依法可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中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金玲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附:
1.被告人雷某某现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