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鱼检刑诉〔2020〕243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9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柳州市柳北区**路**栋**单元**号(户籍所在地:柳州市融水苗族自治县**镇**路**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8日被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诈骗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被害人郑某某因生产地条钢被环保部门查处,找到被告人雷某某帮忙,雷某某虚构其朋友陈某某的朋友认识环保部门的人,可以帮忙摆平此事。2018年7月17日,雷某某约郑某某到陈某某位于柳州市鱼峰区**路**巷的**汽车修理厂内,让郑某某将10万元人民币转入了陈某某的账户。后陈某某将10万元人民币取出后交给雷某某。雷某某得款后,将10万元人民币挥霍。
被告人雷某某于2020年1月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诗玛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雷某某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光碟三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二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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