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薛检三部刑诉〔2019〕3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403198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地枣庄市薛城区**花园**号楼**单元**室,现住枣庄市薛城区**花园**号楼**单元**室,原枣庄**集团**开发有限公司**。2015年1月8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2019年6月1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枣庄市公安局枣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枣庄市公安局枣西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枣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期间于2019年11月2日退回补充侦查,11月20日公安机关重新移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至2016年7月间,被告人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其担任枣庄市中区**小区物业管理员的身份,向被害人王某某、马某某、周某某十余人虚假承诺,称可用较优惠的价格购买枣庄市市中区**小区门市房、车库及储藏室并帮助办理手续,其收取被害人钱款后将保管的房屋钥匙交给被害人来某某被害人,雷某某将所得钱款用于购买彩票及日常挥霍,其通过上述方式共骗取被害人王某某、马某某、周某某11人共计745440元。
案发前,被告人雷某某将骗取的被害人部分钱款(263000元)交给其所在单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雷某某供述和辩解,被害人王某某、马某某、周某某11人陈述,证人周某某、邵某某、张某某等人证言,银行交易记录、收条、财务凭证等书证,以及抓获经过、案件侦破情况说明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帮助购买其单位开发的房屋为诱饵骗取被害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案发前能主动退回部分钱款,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认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等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雷某某某有期徒刑八年至九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宏彬
周 密
2019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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