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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1〕Z12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4271975********,汉族,农民,群众,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仙桃市******号捕前住湖北省仙桃市******栋**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9月26日被武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7日被转为监视居住,2020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7日被逮捕。

本案由武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7日,被告人雷某某扮演午餐肉生产厂家陈经理,以给被害人解某某提供午餐肉,缴纳定金为由,诈骗解某某12000元。 后雷某某通知李某赃款到账,李某安排张某某将赃款取现。

2020年11月9日,雷某某家属向解某某退赔12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张某某取款视频截图、取款视频;

2、取款所用银行卡照片、银行卡交易明细;

3、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被害人解某某的陈述;

5、证人李某、张某某的证言;

6、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以电信诈骗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雷某某家属退,被害人对被告人表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雷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岩

检察官助理:袁伟娜

2021年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衡水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审查卷各一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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