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1〕Z12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4271975********,汉族,农民,群众,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仙桃市**镇**路**号,捕前住湖北省仙桃市**路**院**栋**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6日被武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7日被转为监视居住,2020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7日被逮捕。
本案由武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7日,被告人雷某某扮演午餐肉生产厂家陈经理,以给被害人解某某提供午餐肉,缴纳定金为由,诈骗解某某12000元。 后雷某某通知李某赃款到账,李某安排张某某将赃款取现。
2020年11月9日,雷某某家属向解某某退赔12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张某某取款视频截图、取款视频;
2、取款所用银行卡照片、银行卡交易明细;
3、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被害人解某某的陈述;
5、证人李某、张某某的证言;
6、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以电信诈骗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雷某某家属退赔,被害人对被告人表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雷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岩
检察官助理:袁伟娜
2021年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衡水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审查卷各一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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